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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少捕慎捕捕诉一体 保护非公经济合法权益

时间:2019-12-05 12:13 作者:网络 来源:人民网 点击量: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12月3日,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前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青年干警掷地有声的宣誓中,最高检举办的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拉开序幕。

本次开放日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邀请高校学生、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有关专家、全国人大代表等走进最高检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必须要全面实施宪法,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确保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宪法法律的实施需要每个人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让我们一起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少捕慎捕 不捕率提升10.7%

在开放日活动的检察论坛环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以“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尊重保障嫌疑人宪法权利”为题做主题发言,介绍了近年来检察机关执行少捕慎捕刑事政策的成效。

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逮捕的127.7万人中的28万人作出不捕决定,不捕率达到21.9%。比十年前的2009年同期高出10.7%,不捕人数多出16.8万。同时,因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少捕慎捕刑事政策,诉前羁押率逐年降低。

今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99.5万人中,未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的有90.6万人,非羁押率达到45.4%,以非羁押状态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人数增加了10.2万。

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迎来自上而下进行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内设机构改革,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环节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把握庭审证据标准,从而更加严格地把握逮捕证据标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捕决定的人数达到15.7万,占受理人数的12.3%。人数上是2009年的3.5倍。”罗庆东说。

在从严把握逮捕标准,谨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同时,据悉,全国检察机关还通过探索建立了逮捕听证审查、赔偿保证金制度,创新采取电子手环等羁押替代措施,推动构建非羁押诉讼体系,扩大非羁押诉讼适用。

“这些探索举措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特别是羁押成本,也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罗庆东透露,下一步,检察机关在从严把握逮捕标准、减少不必要羁押的同时,还将继续探索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推进非羁押诉讼,充分贯彻宪法精神,尊重保障嫌疑人人权。

对非公经济在法律限度内适当倾斜

在检察机关落实宪法情况的通报中,最高检提出要对非公经济在法律限度内适当倾斜,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最高检强调,要加强非公经济平等保护,依法惩治侵害非公经济生产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犯罪,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治支撑。1-9月共批捕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0377人,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14203人、同比上升39.7%。

从10月份起,最高检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推动省级以上检察院与同级工商联普遍建立起长效协作机制,通过联合举办会商会、共同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司法需求。认真梳理全国工商联转交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线索,高检院直接挂牌督办5起。

此外,高检院还部署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更为良好的司法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坚持每案必审,能不羁押的尽量不羁押,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

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也被纳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盲目采信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技术检测报告》,主动介入、深入走访、认真研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通过督促企业完善企业标准及按规定上报备案、主动与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等,推动行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了走步机适用的国家标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探索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回应,即以诉讼方式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治理,维护公共利益。诉讼是载体,监督是本质。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党的领导、专门机关办理、人民性和多元主体协同的制度特点,具有诉前程序制度的独特设计。

最高检第八厅胡卫列厅长结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介绍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7月起,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制度,2018年英烈保护法出台,明确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加英烈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保护利益,俗称“4十1”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办案范围。

胡卫列介绍:“2019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1285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83913件,提起诉讼3381件。”

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两会期间,有不少代表委员指出,损害公益问题涉及面广、危害大,希望检察机关拓展工作范围、加大工作力度。

为此,最高检认真研究,提出“积极、稳妥”开展“等”外探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积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履职、担当作为。

“也有典型的案例。”胡卫列介绍了“等”外领域探索的案例:针对郑西高铁桥梁防洪安全隐患问题,郑州铁路检察机关依法向河南省三门峡市级人民政府发出跨行政区划检察建议,推动铁路安全司法保护常态化;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当地检察院针对一段时期骚扰电话泛滥甚至影响“120”等特种电话服务的问题,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效果明显。(孝金波 江宏)


 
责任编辑:刘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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